清华大学起诉香港公司法院要求提供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
随着内地人士注册香港公司的增多,以及香港公司参与内地教育文化领域日益深入,国内机构向法院起诉香港公司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近日,清华大学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和教育机构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清华大学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会误导大众,对清华大学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要求该教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
首先,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BR;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CI(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NAR1(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
以上文件准备好后,需要将前述文件一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